控制55个账户交易*ST圣亚 两当事人因限制期内交易等被证监会重罚

2021-12-22 21:48:23来源: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昝秀丽)证监会网站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毛崴、姚石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和披露、在限制期内交易“大连圣亚”(现为“*ST圣亚(600593)”)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毛崴、姚石超比例增持以及减持未报告、披露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人各承担30万元);对毛崴、姚石限制期内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二人各承担1500万元)。

经证监会调查,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基金)时任董事长毛崴,与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基金”机构账户、“新证泰6号”等10只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电晓君量化3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7只私募产品账户、“杨某平”等37个个人账户共5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大连圣亚”。账户组于2017年11月14日持有“大连圣亚”比例达到5.3%,之后仍继续交易,于2018年8月10日达到最高点24.59%,截至2019年7月3日仍持有15.19%。磐京基金于2019年7月4日发布股东权益变动公告,披露其持有“大连圣亚”超过5%。

毛崴、姚石控制账户组在增持“大连圣亚”达到5%及减持达到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继续交易该股票,累计增持金额为1,818,175,870.2元,减持金额为1,635,328,381元。

证监会认为,毛崴、姚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毛崴的代理人提出:第一,事先告知书并未列示账户组明细,属于行政处罚事实告知不明确。第二,账户控制关系认定存在严重错误,除磐京基金名下的机构账户以及由其管理的磐京稳赢2号基金账户外,其他涉案信托产品账户、私募基金产品账户以及个人账户与毛崴无关。第三,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慢走规则”所规制的是以自己的名义实际行使以“表决权”为核心之股东权利的“投资者”,毛崴不属于此类规制范围,不应被认定为信息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的违法主体。

姚石的代理人提出:第一,姚石不是“大连圣亚”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是限制期内停止交易的义务人,不应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第二,姚石对账户组交易没有控制决策权,从未控制使用任何账户交易“大连圣亚”。综上,二人均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账户组在涉案期间的交易是由毛崴、姚石控制的。一是根据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笔录陈述、工作资料等证据,可以证实磐京基金机构账户及产品账户的交易决策是由毛崴、姚石做出的;二是根据配资协议、配资中介陈述、磐京基金工作人员处获取的配资资料、银行转账信息等证据,可以证实二人通过部分磐京基金工作人员签订配资合同借用资金和账户,该部分配资账户交易决策也是二人做出的;三是“杨某平”等个人账户名义持有人陈述在接受毛崴等人推荐后,将账户交由毛崴、姚石等人具体决策交易。第二,相关账户控制人只要使用所控制的账户交易股票,其就有义务关注账户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停止交易等义务,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亦与证监会执法惯例一致。此外,事先告知书所述账户组具体账户资料均收于在案证据中,听证前当事人代理人均已详细查阅、复制,未在事先告知书中列示账户组明细不影响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综上,证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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