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浙江证监局开出150万元罚单 全球热资讯

2023-03-28 19:38:14来源:同花顺财经


【资料图】

讯(王珞)3月2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浙江证监局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相关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公告还显示,同日,在未经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中捷股份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中捷股份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时任中捷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海涛在《差额补足协议》上签字,并安排加盖公司公章。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广州农商行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元、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国通信托分别于同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信托贷款15亿元、10亿元。对于前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中捷股份未及时披露,也未按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至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2020年11月6日,在收到广州农商行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函件后,公司才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事项。

浙江证监局表示,中捷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周海涛作为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上市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签署对外担保协议并事后隐瞒;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对公司2017年半年报至2019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进行签字确认,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周海涛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周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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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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