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广西伟茂商贸诉广西南百超市合同纠纷

2022-04-13 15:21:49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根据南宁百货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
2022年4月13日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890.0000二审审理中
基本情况如下:

2011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南宁市地洞口路12号家万福商业广场的第一层至第三层房屋作为合作经营场地,并提供可用的设备和设施;合作经营期限12年;合作经营期间,原告投入的房屋、设备等资产,应由被告在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原告支付15万元使用费:双方以每个月为一个会计核算周期,双方财务人员进行财务数据的签章确认: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被告应自解除之日起30日内返还房屋,逾期返还房屋的,应按同期地段房屋的市场租货价格的二倍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被告应组织清算。双方还对其他合同内容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及设备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也入场进行了经营,并交纳房屋、设备使用费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以后,被告一直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上述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即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交接手续,且一直派人守住经营场地。2018年2月3日,为保全证据,原告带领东博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双方合作场地,对场地的现状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形成了《公证书》(【2018】桂东博证民字第602号)。公证完毕后,原告将场合保持了现状,未敢擅自使用。在公证过程中,原告发现,原告的很多设备已经不见,且很多设备已经损坏,初步估算,损失高达5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时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已经严重违约,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占用原告场地经营,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至交还时止;被告如不再用原告场地进行经营,应及时进行清算,办理交接手续,并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至交还场地时止,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原告的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2.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组织清算;3.要求被告办理交接手续,并归还原告场地;4.被告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390万元(从2016年9月1日起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费用计至归还场地之日止);5.被告支付设备损失费500万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共计890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伟茂公司与被告南百超市2011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2.被告南百超市对《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事项进行清算;3.被告南百超市向原告伟茂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1,020,000元;4.驳回原告伟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南百超市的反诉请求。

对被告的影响有:

案件目前处于上诉阶段,最终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413:因双方不服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均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键词: 南百超市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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