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互法院解读在线教育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人要及时固定证据、尽快止损
在线教育相较于传统学校教学具有自主性强、互动性强、综合性强等特点,近年来,在线教育市场持续升温,但也随之出现了很多矛盾纠纷。4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在线教育行业著作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解读。
据介绍,自建院至2021年4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在线教育著作权侵权类纠纷2000余件。“涉及在线教育的著作权侵权类案件存在侵权作品传播渠道广泛、侵权行为隐蔽等特点,公众号、APP、朋友圈、论坛等各种平台都可能成为侵权作品的传播途径,通过个人朋友圈售卖侵权课件等行为往往发现难、取证难。”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袁建华介绍,侵权作品既有电子教材、图片、音像制品,又有课件、视频、电子试卷等,类型多样且数量众多,侵权作品以极低甚至免费的方式广泛传播,挤占了被侵权作品的销售渠道,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网上教学内容中如果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朱阁介绍。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含有他人作品的课件、教学视频等内容,使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权作品,构成对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她提示,针对侵权行为,著作权人要及时固定证据、尽快止损、积极维权;在线教育行业经营者和从业者要树立“先许可,后使用”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赵岩 赵晓畅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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