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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教授黄运成:董监高对于“披星戴帽”公司极低的信披合格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21-12-08 11:01:23来源:新华财经

作者:中国证监会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运成

新华财经北京12月8日电 题:董监高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是184家公司被实施*ST和ST的根本原因

尽管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尽责和勤勉义务,但现实中也不乏董监高违规行为的发生。本篇以A股市场中被实施*ST(退市风险警示)和ST(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为样本,分析被实施*ST和ST的公司的市值分布,揭示董监高在公司被实施*ST和ST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

截至2021年10月31日,A股被实施*ST和ST的公司共有184家,其中被实施*ST的公司有106家,被实施ST的公司有78家。

按市值区间分类,①第一类公司(市值在1000亿元以上)共0家,数量占比0%;②第二类公司(市值在500亿元~1000亿元)共0家,数量占比0%;③第三类公司(市值在100亿元~500亿元之间)共10家,数量占比5.43%;④第四类公司(市值在50亿元~100亿元之间)共16家,数量占比8.70%;⑤第五类公司(市值在50亿元以下)共158家,数量占比85.87%。

从市值分布上看,被实施*ST和ST的公司,近95%市值低于100亿元。

在2020和2021年被实施*ST的上市公司中,属于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有101家,数量占比95.28%;属于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有5家,数量占比4.72%。可见,绝大多数被实施*ST的上市公司是由于财务类原因而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主要有三种原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①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③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论是以上三种原因的哪一种,都反映了上市公司存在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除去经济、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究其内因则都与董监高的不规范行为和经营管理能力差密切相关。

在2021年已公布数据的A股公司中,信息披露合格率为96.29%;而被实施*ST和ST的公司里,信息披露合格率仅有46.20%。

董监高对于前述被实施*ST和ST公司极低的信披合格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追溯信披违规的根本原因,恰是董监高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整体利益之上。

对2020和2021年上市公司董监高因违规被处罚的次数进行统计,A股上市公司近两年董监高平均违规0.95次;被实施*ST和ST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平均违规8.34次,违规次数远高于A股上市公司均值。可见董监高的不规范行为是上市公司被*ST和ST的根本原因。

综上,董监高不应越过行为规范的红线,完善信息披露,才是上市公司发展行稳致远的根本。

关键词: 同济 合格率 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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