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新纶新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获一审胜诉判决!受损股民可继续报名

2021-12-24 14:26:34来源:浙江智仁律所

2021年12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诉上市公司新纶新材(0023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新纶新材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24日,新纶新材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2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新纶新材存在财务造假、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应披未披等多项违法事实导致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新纶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侯毅等时任董监高给予警告及罚款。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券投资的因果关系本就十分复杂多样,任何计算方法都不可能绝对反映客观事实,采取任何一种计算方法都可能出现对某部分人有利而对某部分人不利的情形,尚未能达到绝对公平的理想状态,在符合索赔条件的同批次案件中采取统一的计算方法,才能达到对各方相对公平的效果。考虑到本系列案实施日至基准日时间跨度较长,期间证券市场波动较大,法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扣除系统性风险的同时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核定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者可登记索赔

2021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其中明确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知名证券诉讼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5日到2019年6月25日之间买入新纶科技股票,并且在2019年6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由银柿财经和浙江法制报联合组织的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维权相关问题可查阅维权向导:点击查看          

投资者可在新版同花顺(300033)APP首页更多特色服务里面找到维权平台入口,进行报名索赔以及查询最新维权动态。

索赔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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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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