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赁机构严禁诱导租房人一次性支付超过3个月租金 解决住房租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上海市住建委、房管局等10部门4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解决住房租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开业报告或备案手续,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未取得房源核验码,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在住房租赁服务收费方面,意见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租赁合同期满续约不得再次收取佣金。在规范租金支付周期方面,意见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3个月的长周期租金。
同时,上海市还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各自的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开合作机构名单,以杜绝向个人收费。
在资金监管方面,意见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上海市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资金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对企业租金押金的收付实施监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租金和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所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当通过监管账户支付;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经营机构。
对于“租金贷”业务,意见明确要严控租金贷款业务,禁止增量、压降存量;建立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意见还明确要加快推动住房租赁平台政务服务升级,构建完善上海市“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的住房租赁线上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好住房租赁平台的公示作用。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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