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内幕交易案盈利900万 董秘与财务总监泄密?

2018-06-27 16:58:49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周琳涉嫌内幕交易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水务”)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1月15日,江南水务总公司与三个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完成。2016年1月20日,江南水务财务部副经理王某(男)编制完成总公司与三个子公司的合并利润表,扣除江南水务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内部交易,合并利润表全年净利润为269,921,583.95元,比2014年增长52.24%。2016年1月21日,王某(男)通过QQ将财务合并报表发给财务总监王某(女),王某(女)当天与董事长龚某某、总经理沙某某、董事会秘书朱某进行了沟通。2016年1月25日,证券事务代表陈某某和行政文员朱某某根据董事长的要求准备具体公告事宜。2016年1月29日,江南水务发布2015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50%-70%。

江南水务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业绩预增公告所涉内容为公司业绩同比大幅增长且超过50%,对公司股价以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在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2016年1月20日,江南水务总公司与三个子公司的合并利润表编制完成,内幕信息基本形成;2016年1月29日,江南水务发布业绩预增公告,内幕信息公开。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月20日至28日。江南水务董事会秘书朱某、财务总监王某(女)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二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1月21日。

周琳因工作原因与江南水务龚某某、沙某某、朱某、王某(女)等人相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王某(女)于2016年1月21日、22日有频繁通话联络。

周琳名下有两个证券账户,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账户”)于2007年12月28日开立,资金账号91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以下简称“南京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2日开立,资金账号1190980*****。两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操作人是周琳本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琳使用上述两个账户于2016年1月22日至28日分5笔买入“江南水务”177.05万股,成交均价14.11元/股,成交金额2499.1万元,共盈利938.79万元。

周琳华泰证券账户此前从未交易过任何股票,2016年1月22日转入1500万资金后即全仓买入“江南水务”,截至调查日,“江南水务”是该账户首次且唯一买入的股票。周琳南京证券账户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新开户,开户后于2016年1月25日转入1000万资金,随后首次交易即全仓买入“江南水务”。周琳开立账户、转入资金和买入股票等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具有金额巨大、全仓买入、股票单一等明显异常特征。周琳提出其买入“江南水务”的理由不能作为上述大额、异常买入的合理解释。

周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多次通话联系,其使用本人账户大量买入“江南水务”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周琳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周琳违法所得938.79万元,并处以1877.58万元罚款。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8号

当事人:周琳,女,1987年9月出生,住址:江阴市南闸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周琳涉嫌内幕交易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水务”)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琳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1月15日,江南水务总公司与三个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完成。2016年1月20日,江南水务财务部副经理王某(男)编制完成总公司与三个子公司的合并利润表,扣除江南水务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内部交易,合并利润表全年净利润为269,921,583.95元,比2014年增长52.24%。2016年1月21日,王某(男)通过QQ将财务合并报表发给财务总监王某(女),王某(女)当天与董事长龚某某、总经理沙某某、董事会秘书朱某进行了沟通。2016年1月25日,证券事务代表陈某某和行政文员朱某某根据董事长的要求准备具体公告事宜。2016年1月29日,江南水务发布2015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50%-70%。

江南水务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业绩预增公告所涉内容为公司业绩同比大幅增长且超过50%,对公司股价以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在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2016年1月20日,江南水务总公司与三个子公司的合并利润表编制完成,内幕信息基本形成;2016年1月29日,江南水务发布业绩预增公告,内幕信息公开。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月20日至28日。江南水务董事会秘书朱某、财务总监王某(女)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二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1月21日。

二、周琳内幕交易“江南水务”的情况

周琳因工作原因与江南水务龚某某、沙某某、朱某、王某(女)等人相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王某(女)于2016年1月21日、22日有频繁通话联络。

周琳名下有两个证券账户,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账户”)于2007年12月28日开立,资金账号91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以下简称“南京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2日开立,资金账号1190980*****。两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操作人是周琳本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琳使用上述两个账户于2016年1月22日至28日分5笔买入“江南水务”177.05万股,成交均价14.11元/股,成交金额2499.1万元,共盈利9,387,911元。

周琳华泰证券账户此前从未交易过任何股票,2016年1月22日转入1500万资金后即全仓买入“江南水务”,截至调查日,“江南水务”是该账户首次且唯一买入的股票。周琳南京证券账户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新开户,开户后于2016年1月25日转入1000万资金,随后首次交易即全仓买入“江南水务”。周琳开立账户、转入资金和买入股票等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具有金额巨大、全仓买入、股票单一等明显异常特征。周琳提出其买入“江南水务”的理由不能作为上述大额、异常买入的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和相关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多次通话联系,其使用本人账户大量买入“江南水务”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周琳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周琳违法所得9,387,911元,并处以18,775,82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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