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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保险赤峰中支违法遭罚款26万元 编制虚假资料

2020-05-20 15:08:09来源:中国经济网

赤峰银保监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赤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9号)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经营过程中存...

赤峰银保监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赤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9号)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规行为,柳苹为该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

赤峰银保监分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国任保险赤峰中支罚款26万元,对柳苹警告并罚款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国任保险前身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财险”),是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于2009年8月在北京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名称由“信达财险”变更为“国任保险”。2019年3月底,公司注册地迁至深圳,成为深圳金融总部企业。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国任保险20%的股份,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任保险11%的股份。

国任保险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代理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以下为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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